社科院:去產能過度依賴行政手段 應以破產推進去產能
中國社科院12月26日發布《中國工業發展報告(2016)》稱,當前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過度依賴行政性手段,不利于積極穩妥去產能,應以破產機制為抓手推進去產能工作。
《中國工業發展報告(2016)》由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所長黃群慧主編,是國內影響力最大的分析年度工業形勢的專題報告。該報告指出,當前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過度依賴行政性手段,而化解過剩產能的市場機制、化解過剩產能的法律與金融途徑嚴重受阻,兼并重組在化解過剩產能中的作用存在被夸大的傾向,這些不利于積極穩妥去產能。
報告作者之一、中國社科院工經所投資與市場研究室副主任江飛濤表示,自上而下以行政手段大規模“去產能”的方式面臨執行上的困難。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去產能問題上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地方政府出于轄區內經濟發展、就業等方面考慮,會采取軟抵抗的方式,中央政府監督成本極高,而收效卻可能很有限,比如當前出現的以無效產能充當去產能任務。
據該報告調研,今年煤炭鋼鐵行業已淘汰以及擬淘汰的產能中,無效產能居多。以鋼鐵行業為例,煉鐵去產能計劃落實到企業的具體任務目標中,無效產能為2133萬噸,占比為54.2%;煉鋼去產能具體目標任務中,無效產能為5267萬噸,占比高達72.1%。
“在行政性手段被大范圍使用的同時,破產機制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中化解過剩產能最為重要的金融和法律途徑,其實施則遇到阻力。”江飛濤建議,增強破產程序的司法屬性,明確司法權和行政權在企業破產中的邊界,增強法院在企業破產中的主導作用,使企業破產制度回歸司法本質,避免地方政府對企業破產程序的直接介入;此外,于債權債務涉及面廣、涉及金額大、有重大影響的破產案件,交由巡回法庭審理,避免地方政府干預破產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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