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項目優惠政策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416號建議的答復
您們提出的《關于國家出臺具體政策支持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項目的建議》(第5416號)收悉,經商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出臺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補貼價格和補貼形式的政策規定的建議
近年來,我國一些水泥企業開展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的實踐探索,但相關工作處于起步階段,處理工藝和關鍵技術不成熟,企業運行管理經驗不足,廢棄物特性有待明確等問題突出。因此,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我委等相關部門印發了《關于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節〔2015〕28號),其中將協調完善生活垃圾處理費用補貼與結算機制作為一項重要的試點內容。
對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比照垃圾焚燒發電給予補貼的建議,我們認為,垃圾焚燒發電是電價補貼,我委確定價格后按發電量予以補貼,而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補貼不能簡單比照垃圾焚燒發電的發電量,也無法比照,但可以通過工業電價優惠等政策予以補貼。我委將會同相關部門,總結試點經驗和成效,統籌考慮相關工業電價優惠政策問題。
二、關于出臺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項目同等財稅優惠政策的建議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利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項目,實行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增值稅方面,對生產原料中攙兌建筑垃圾等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自產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垃圾處理勞務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利用水泥窯消化和處置垃圾,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允許水泥窯處置生活垃圾項目所形成的房產、占用的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建議,有關部門將進一步深入統籌研究。
三、關于出臺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項目推廣實施細則和準入制度及相關標準的建議
我委將與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做好對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項目試點評估工作,對現有協同處理試點開展跟蹤監測和綜合評價,對協同處置生活垃圾的關鍵技術和工藝、污染控制措施、垃圾對水泥窯運行情況影響等方面做深入研究。然后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和環保需求,繼續完善水泥窯協同處置的相關標準規范,對項目改造、建設和運行管理進行進一步規范。下一步將在試點工作完成后視情況進行推廣,并出臺相關的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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