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施行
3月1日起,《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一新規,對政府、排污單位、社會公眾等各方面共同防治大氣污染作出專章規定。
明確政府責任完善規劃標準。《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天津市政府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標準;對國家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市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明確企業責任實行排放濃度總量雙控制。《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天津市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
揚塵、燃煤、機動車、工業生產是天津市的主要大氣污染源,而燃煤又主要集中在工業生產領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天津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業結構調整的規定和準入標準,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工業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淘汰落后產品、工藝、設備的規定。
堅持源頭治理嚴格單位排污責任。《條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對加強源頭治理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排污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嚴格履行監測義務,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
防治大氣污染需要廣泛吸收公眾參與,群防群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對保障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作了規定。
據觀察,《條例》法律責任部分共有20個條款,占條文總數20%以上,綜合運用了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輿論的各種手段對大氣污染防治違法行為進行治理。上不封頂的按日連續處罰方式,讓再有錢的企業也“任性”不起來。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溫武瑞表示,今年將依法強化控煤、控塵、控車、控工業污染、控新建項目治理措施,推進完成236項治理任務,力爭PM2.5年均濃度繼續保持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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