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全文
八、健全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體系
(四十一)培育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采取鼓勵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鼓勵各類投資進入環保市場。能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開展的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事務,都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大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加快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轉變。組建或改組設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推動國有資本加大對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投入。支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國有企業實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四十二)推行用能權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結合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行動和新建項目能評審查,開展項目節能量交易,并逐步改為基于能源消費總量管理下的用能權交易。建立用能權交易系統、測量與核準體系。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深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逐步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研究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總量設定與配額分配方案。完善碳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監管體系。
(四十三)推行排污權交易制度。在企業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基礎上,盡快完善初始排污權核定,擴大涵蓋的污染物覆蓋面。在現行以行政區為單元層層分解機制基礎上,根據行業先進排污水平,逐步強化以企業為單元進行總量控制、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減排收益的機制。在重點流域和大氣污染重點區域,合理推進跨行政區排污權交易。擴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將更多條件成熟地區納入試點。加強排污權交易平臺建設。制定排污權核定、使用費收取使用和交易價格等規定。
(四十四)推行水權交易制度。結合水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健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權,探索地區間、流域間、流域上下游、行業間、用水戶間等水權交易方式。研究制定水權交易管理辦法,明確可交易水權的范圍和類型、交易主體和期限、交易價格形成機制、交易平臺運作規則等。開展水權交易平臺建設。
(四十五)建立綠色金融體系。推廣綠色信貸,研究采取財政貼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綠色信貸的發放力度,明確貸款人的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加強資本市場相關制度建設,研究設立綠色股票指數和發展相關投資產品,研究銀行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支持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建立上市公司環保信息強制性披露機制。完善對節能低碳、生態環保項目的各類擔保機制,加大風險補償力度。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建立綠色評級體系以及公益性的環境成本核算和影響評估體系。積極推動綠色金融領域各類國際合作。
(四十六)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體系。將目前分頭設立的環保、節能、節水、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產品統一整合為綠色產品,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等體系。完善對綠色產品研發生產、運輸配送、購買使用的財稅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購等政策。
九、完善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十七)建立生態文明目標體系。研究制定可操作、可視化的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根據不同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
(四十八)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研究制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和技術方法,建立資源環境監測預警數據庫和信息技術平臺,定期編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報告,對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超過或接近承載能力的地區,實行預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
(四十九)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定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指南,構建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等的資產和負債核算方法,建立實物量核算賬戶,明確分類標準和統計規范,定期評估自然資源資產變化狀況。在市縣層面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試點,核算主要自然資源實物量賬戶并公布核算結果。
(五十)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在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合理考慮客觀自然因素基礎上,積極探索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目標、內容、方法和評價指標體系。以領導干部任期內轄區自然資源資產變化狀況為基礎,通過審計,客觀評價領導干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責任情況,依法界定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浙江湖州市、湖南婁底市、貴州赤水市、陜西延安市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試點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
(五十一)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實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制。以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和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為依據,明確對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有關領導人員、部門負責人的追責情形和認定程序。區分情節輕重,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領導干部離任后出現重大生態環境損害并認定其需要承擔責任的,實行終身追責。建立國家環境保護督察制度。
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實施保障
(五十二)加強對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體制改革的精神,深刻認識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保本方案確定的各項改革任務加快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緊制定單項改革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和時間進度,密切協調配合,形成改革合力。
(五十三)積極開展試點試驗。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鼓勵各地區按照本方案的改革方向,從本地實際出發,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為重點,發揮主動性,積極探索和推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其中需要法律授權的按法定程序辦理。將各部門自行開展的綜合性生態文明試點統一為國家試點試驗,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予以指導和推動。
(五十四)完善法律法規。制定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國家公園、空間規劃、海洋、應對氣候變化、耕地質量保護、節水和地下水管理、草原保護、濕地保護、排污許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五十五)加強輿論引導。面向國內外,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體制改革宣傳力度,統籌安排、正確解讀生態文明各項制度的內涵和改革方向,培育普及生態文化,提高生態文明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態文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體制改革的良好氛圍。
(五十六)加強督促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對本方案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正確解讀和及時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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