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布《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局部修訂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 告
第847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GB 50634-2010局部修訂的條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刊登在我部有關網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6月30日
《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GB50634—2010局部修訂條文
6.1.4廠址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3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預處理車間選址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6中的有關規定。
附原條文——————
6.1.4 廠址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3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預處理車間與主要居民區以及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距離不應小于8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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