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法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據上海市環保局近日透露,《上海市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將于今年4月30日起實施。據了解,新修訂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本市依法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并將排污許可制度作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同時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據介紹,截至目前,上海環保部門已對近500家區以上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核發了排污許可證。上海市在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也將排污許可證定位為企業的環保身份證,排污許可證可以說是“企業守法的文件、環保執法的基礎、綜合管理的平臺”。
上海根據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該市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噪聲等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分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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