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水泥收到紐約最高法院傳票 涉及4000萬美元優先票據
近日山水水泥公布,公司接到由紐約州最高法院就CQS Directional Opportunities,Master Fund Ltd.及CQS Asian Opportunities Master Fund Ltd.(以下統稱“原告”)針對公司、中國山水水泥集團(香港)、China Pioneer C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及Continental Cement Corporation提出訴訟而發出的傳票。
連同傳票一同發出的訟狀中載明原告要求,被告根據日期為2015年3月10日的契約向原告(作為公司已發行約4000萬美元無抵押2020年到期的5億美元7.5厘優先票據擁有人)支付到期款項及應付款項。
原告在傳票中指稱,一是,票據變為到期及即時應付是因為公司前董事會2015年11月10日向開曼群島大法院提交清盤呈請。公司2015年11月10日未能支付即時到期票據的本金額。
二是,由于公司被指出現控制權變動,即亞洲水泥股份及中國建材(6.38, 0.01, 0.16%)已收購公司逾30%的投票權及張斌不再為公司董事會主席,致使公司按票據101%的本金額另加任何應計費用及未付利息的價格要約購買票據。
2016年1月14日,公司啟動要約,原告已提交其大部分票據,而公司須于2016年3月14日前根據其要約支付到期款項。公司未能在2016年3月14日兌現要約。
三是,公司宣布“修訂╱延長”要約為毫無根據。即使公司可酌情延長要約付款日期,公司仍因在無任何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宣布持續延長付款日期近2年之久而違反善意與公平交易的隱含契諾。
因此,原告申請以下法律補救,(其中包括),尋求紐約州最高法院發出判令,判決公司2015年11月開始在開曼群島進行清盤程序構成違反契約事項,因此,票據自動并即時到期及應付款;就公司違反契約、公司就購買票據而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要約的約束性條款及要約的約束性條款下善意與公平交易的隱含契諾對公司提出損害索償。
此外,還包括,就違反契約條款對中國山水水泥集團(香港)、Continental Cement Corporation及China Pioneer C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作為票據的子公司擔保人)提出損害索償及索償成本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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