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水泥廠告環保局案撤訴 此前未當庭宣判
圖為5月13日,哈爾濱小嶺水泥公司告環保部案開庭
哈爾濱水泥廠告環保部案撤訴。
5月20日,澎湃新聞從該案第三人代理律師夏振鵬處獲悉,哈爾濱小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嶺水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撤訴申請,獲法院裁定準許。
當日,該消息獲出庭應訴的被告方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處長季林云證實。澎湃新聞致電原告小嶺水泥公司執行董事李維勇,截至發稿時,電話無人接聽。
澎湃新聞獲取的裁定書顯示,北京市一中院在5月19日對該案作出裁定,法院在審理原告小嶺水泥公司不服被告環保部行政復議決定議一案中,原告小嶺水泥公司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自愿申請撤回本案起訴。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小嶺水泥公司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且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裁定,準許原告小嶺水泥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因小嶺水泥公司在技術改造項目中未搬遷走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就投入生產,環保部在去年11月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中撤銷了黑龍江省環保廳對小嶺水泥公司做出的《環保驗收意見》。
小嶺水泥“無組織排放”的水泥灰
環保驗收是企業項目投產前最后一道關卡,關注本案的律師們認為,《環保驗收意見》撤銷意味著企業需要“重新試生產,重新獲得黑龍江環保廳的環保驗收,才算合法生產。“
小嶺水泥公司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將環保部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院。當地居民王欣華等7人因與本案有直接利益關系被法院追加為第三人。
5月13日上午,該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開審理。庭審圍繞王欣華等第三人復議申請是否超過法定60日期限,環保部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性,作出復議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否能成立三個焦點展開。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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